合伙协议与委托理财合同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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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受托方(主要是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接受委托方(主要是客户)的委托,由委托方将一定的资金交付给受托方进行管理和运作,受托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委托方的指示管理该资金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协议。
  • 合伙协议,亦称合伙合同,是指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有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协议。

典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和合伙合同具有相似之处,例如,都有可能是基于合同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合同当事人也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是,合伙协议和委托理财合同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性质不同。
  • 合伙协议的订立是为了经营共同事业,各合伙人在出资之后通常需要共同经营。
  • 委托理财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为了经营共同事业,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针对交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而达成的协议。[1]
第二,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 在合伙协议订立之后,合伙人需要共同出资,以其出资形成合伙的财产,并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对于合伙组织体在营业期间的盈亏风险,首先应以合伙的财产负责,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合伙人仍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承担风险的财产基础是合伙人的出资财产以及自己的其他全部财产。
  •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不需要进行投资,其通常只需要按照约定对委托人交予的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因此经营的风险需要由委托人一方负担,受托人一方仅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勤勉义务即可。如果委托人不承担风险,而只是获取一定的回报,则该合同在性质上不再属于委托理财合同,而应属于借款合同[2]
第三,当事人是否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不同。
  • 合伙事务的执行通常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部分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的具体执行。在指定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实际执行和管理。在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则主要是由受托人来管理和执行受托财产以及处理受托事务,虽然委托人需要借助受托人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理财手段进行管理,但委托人并不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
第四,财产归属不同。
  • 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企业破产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应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 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则归委托人所有。而在受托人破产时,委托人可以通过取回权将有关财产取回,而不将其列入破产财产之中。

参考文献

  1. 陈林:《委托理财法律性质辨析》,载《人民司法》,2009(19)。
  2. 石建昌、樊鸿雁:《委托理财合同法律性质探析》,载《经营管理者》,2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