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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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是在债务人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对债务人及其住所或能隐匿财产的处所依法搜寻查找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法院可按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

条件

民事搜查直接涉及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因此,法院采取搜查措施,须由院长签发搜查令,以示慎重。依《适用意见》第286条的规定,进行搜查,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 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4. 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程序

搜查可以针对人身实施,但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

在搜查中发现而扣押的财产,应造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