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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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有广狭两义:

特征

社会法与民法的区别表现在:

  1. 民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主要目标。尽管现代民法已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进步,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已加大对私人关系的干预,但民法的私法性质并未有根本变化。社会法以维持弱势群体的生存、大众福利的增进为宗旨,谋求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全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社会法规范,既与原本意义上的私法不同,也不归属于公法范畴,有学者称其为私法、公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2. 民法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保护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市场交易活动中为自己创造财富的权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就是要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以维护公民个人的生存权为目标。
  3. 民法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多为任意性规范。社会法尽管也有一些任意性规范如自愿保险,但更多为强制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