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确定性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乃确定性规范之对称,系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
类型
非确定性规范可分为:
- 委任性规范,即规定某种行为规则的内容须由指定的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 准用性规范,即规定行为规则的某一部分适用其他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