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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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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再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係指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將裁定[[再審]]的案件交給原審人民法院負責再審審理的管轄,以減輕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的壓力。 == 主體 == 《民訴法》第204條第2款第2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中級法院]]無權將案件指定或指令給基層法院再審。 == 適用 == 再審審理管轄權的轉移必須符合法定的要件: (一)在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情形下,負責再審審查的上一級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唯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轉移再審審理管轄權,將案件指令再審或指定再審: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4、5、9項裁定再審的; #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調解書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 # 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 #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决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檢察院[[抗訴]]的情形下,唯有抗訴的事實和理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5項時,即原審裁判系因爲證據問題而導致事實認定出現不當或錯誤的,上級人民法院方可轉移再審審理管轄權,將案件指令給原審人民法院,或指定給與原審法院同級的其他下級法院進行再審審理。 === 限制 === 在法院依職權啓動再審的情形下,如果是本院對自己做出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審裁定,則只能由自己進行再審審理,不能轉移再審審理的管轄權;如果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審裁定,則應當自行[[提審]]。 在下列情形下,即便符合指令再審的條件,上級法院也應當提審: # 原判决、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審理後作出的; # 原判决、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 原審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 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再審管轄權的; # 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或裁量權行使標準的; # 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情形。 在法院依職權啓動再審的情形下,如果是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做出再審裁定,則應當自行提審。 == 上訴 == 再審的案件,指令原審法院審理的,原來是第一審審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再審後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第二審審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後的判決、裁定為終審裁判,當事人不得上訴。 == 參見 == * [[指定再審]] * [[提審]] * [[再審審理 (民事)]] [[Category:民事訴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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