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开关侧边栏
中國法律百科 | China Law Wiki | ChinaLaw.Wiki
搜索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
友情鏈接
ChinaLaw.xyz
Canton.Law
查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源代码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该页面: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據此,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中,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 “組織”主要是指為首糾集他人組成犯罪集團,使集團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 “領導”,聯繫刑法第97條,就是指“策劃”、“指揮”: ** “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出謀劃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動計劃。 ** “指揮”主要是指根據犯罪集團的計劃,直接指使、安排集團成員的犯罪活動。 從司法實踐上看,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通常也策劃、指揮集團的犯罪活動,但有的也存在分工情況。只要從事上述活動之一的,便是[[首要分子]],故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不止一人。 ==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與主犯 == 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u>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u>,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卻不是首要分子。 == 處罰 == 《[[Law: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承擔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即還要對其他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因為這些罪行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實施的。 所應注意的是,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不是按“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換言之,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獨自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屬於集團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對此不承擔責任。 (1)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在其總體性、概括性故意之內的,總體策劃、指揮下的罪行,即使不知詳情,也應當承擔責任。例如,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求集團成員有機會就實施盜竊行為。即使首要分子對其成員何時、何地實施具體盜竊行為完全不知,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再如,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要求組織成員維護其組織的經濟利益,凡是侵害其組織經濟利益,應不惜一切代價報復對方。在這種情況下,只要集團成員為了維護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利益而報復(殺人、傷害等)“侵害者”的,都應當認為是首要分子策劃、指揮的罪行,首要分子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反之,集團成員完全超出首要分子的總體上、概括性故意的行為,只能由實施者承擔責任。例如,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求集團成員有機會就實施盜竊行為,但集團成員在實施盜竊的過程中強姦婦女的,首要分子對強姦行為不承擔責任。 (2)雖然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事先確定、指示了集團的犯罪範圍,但當集團成員超出該犯罪範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首次犯罪行為)後,首要分子並不反對,而是默認,甚至贊同、慫恿,導致集團成員以後實施該種犯罪的,雖然首要分子對成員的“首次犯罪行為”不應當承擔責任,但對集團成員後來實施的相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責任。 例如,搶劫集團的首要分子甲,事先只是確定、指示其成員實施搶劫財物的行為。一段時間後,其成員乙、丙為了勒索財物,實施了綁架行為。事後,甲在集團內部“誇獎”乙、丙的行為。時隔不久,其他集團成員因為甲“贊成”綁架也實施了綁架行為。雖然首要分子甲對乙、丙的綁架罪不承擔責任,但對於其他成員後來實施的綁架行為應當承擔責任。因為在乙、丙實施了綁架行為之後,甲的概括性故意及其預定的犯罪內容,實際上除搶劫罪之外,已經包含了綁架罪。 (3)在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的犯罪內容做出某種程度的確定、指示,但沒有明確限定具體目標、具體罪名等情況下,集團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沒有明顯超出首要分子的確定範圍,或者說,集團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仍然處於首要分子確定、指示的範圍之內時,首要分子仍應承擔責任。 例如,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指示成員實施盜竊行為,而沒有限定盜竊的目標等內容,集團成員盜伐林木時,首要分子仍然對該盜伐林木的犯罪承擔責任。同樣,集團成員盜竊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首要分子也應對盜竊危險物質罪承擔責任。 (4)在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的犯罪內容做出某種程度的確定、指示,但集團成員發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的情況下,首要分子應當在有責的限度內承擔刑事責任。從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的角度來說,如果集團成員所犯之罪,與首要分子所確定、指示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首要分子應當在性質重合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例如,首要分子指示集團成員實施盜竊行為,但集團成員誤解為搶劫,並實施了搶劫行為。首要分子雖然不對該搶劫行為承擔責任,但應當在盜竊罪的範圍內,與集團成員成立共同犯罪,因而對盜竊罪承擔責任。從共犯過剩的角度來說,首要分子對直接正犯所實施的超出首要分子故意內容的行為與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 (5)如果首要分子策劃、指揮的犯罪是容易轉化的犯罪,那麼,當集團成員在實施首要分子策劃、指揮的犯罪過程中轉化為另一重罪時,首要分子原則上應當對轉化後的犯罪承擔責任。 例如,首要分子策劃、指揮集團成員實施盜竊行為,集團成員在犯盜竊罪的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因而轉化為搶劫罪的,首要分子一般應當對該搶劫罪承擔責任。當然,如果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明確指示其成員在盜竊時不得轉化為搶劫,則另當別論。 (6)如果首要分子策劃、指揮某種基本犯罪行為,但集團成員在實施基本犯罪時造成加重結果的,首要分子應對結果加重犯承擔責任。 (7)雖然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首要分子要對其中的任何具體罪行都承擔主要責任。首要分子對於具體犯罪所承擔的責任,應當根據其在該起犯罪中的具體地位、作用來確定。換言之,首要分子完全可能對某些具體的犯罪中並不起主要作用。
返回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