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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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据此,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组织”主要是指为首纠集他人组成犯罪集团,使集团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 “领导”,联系刑法第97条,就是指“策划”、“指挥”:
    • “策划”主要是指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主持制定犯罪活动计划。
    • “指挥”主要是指根据犯罪集团的计划,直接指使、安排集团成员的犯罪活动。

从司法实践上看,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通常也策划、指挥集团的犯罪活动,但有的也存在分工情况。只要从事上述活动之一的,便是首要分子,故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不止一人。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与主犯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却不是首要分子。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即还要对其他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因为这些罪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实施的。

所应注意的是,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换言之,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责任。

(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在其总体性、概括性故意之内的,总体策划、指挥下的罪行,即使不知详情,也应当承担责任。例如,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求集团成员有机会就实施盗窃行为。即使首要分子对其成员何时、何地实施具体盗窃行为完全不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要求组织成员维护其组织的经济利益,凡是侵害其组织经济利益,应不惜一切代价报复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集团成员为了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利益而报复(杀人、伤害等)“侵害者”的,都应当认为是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罪行,首要分子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反之,集团成员完全超出首要分子的总体上、概括性故意的行为,只能由实施者承担责任。例如,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求集团成员有机会就实施盗窃行为,但集团成员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强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对强奸行为不承担责任。

(2)虽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事先确定、指示了集团的犯罪范围,但当集团成员超出该犯罪范围,实施某种犯罪行为(首次犯罪行为)后,首要分子并不反对,而是默认,甚至赞同、怂恿,导致集团成员以后实施该种犯罪的,虽然首要分子对成员的“首次犯罪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对集团成员后来实施的相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甲,事先只是确定、指示其成员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一段时间后,其成员乙、丙为了勒索财物,实施了绑架行为。事后,甲在集团内部“夸奖”乙、丙的行为。时隔不久,其他集团成员因为甲“赞成”绑架也实施了绑架行为。虽然首要分子甲对乙、丙的绑架罪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其他成员后来实施的绑架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在乙、丙实施了绑架行为之后,甲的概括性故意及其预定的犯罪内容,实际上除抢劫罪之外,已经包含了绑架罪。

(3)在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犯罪内容做出某种程度的确定、指示,但没有明确限定具体目标、具体罪名等情况下,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明显超出首要分子的确定范围,或者说,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处于首要分子确定、指示的范围之内时,首要分子仍应承担责任。

例如,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而没有限定盗窃的目标等内容,集团成员盗伐林木时,首要分子仍然对该盗伐林木的犯罪承担责任。同样,集团成员盗窃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首要分子也应对盗窃危险物质罪承担责任。

(4)在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犯罪内容做出某种程度的确定、指示,但集团成员发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的情况下,首要分子应当在有责的限度内承担刑事责任。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角度来说,如果集团成员所犯之罪,与首要分子所确定、指示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首要分子应当在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例如,首要分子指示集团成员实施盗窃行为,但集团成员误解为抢劫,并实施了抢劫行为。首要分子虽然不对该抢劫行为承担责任,但应当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与集团成员成立共同犯罪,因而对盗窃罪承担责任。从共犯过剩的角度来说,首要分子对直接正犯所实施的超出首要分子故意内容的行为与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5)如果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犯罪是容易转化的犯罪,那么,当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犯罪过程中转化为另一重罪时,首要分子原则上应当对转化后的犯罪承担责任。

例如,首要分子策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盗窃行为,集团成员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而转化为抢劫罪的,首要分子一般应当对该抢劫罪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明确指示其成员在盗窃时不得转化为抢劫,则另当别论。

(6)如果首要分子策划、指挥某种基本犯罪行为,但集团成员在实施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

(7)虽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首要分子要对其中的任何具体罪行都承担主要责任。首要分子对于具体犯罪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根据其在该起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来确定。换言之,首要分子完全可能对某些具体的犯罪中并不起主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