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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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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利''',簡稱'''公權''',乃[[私權]]之對稱,指[[公法]]所確認的權利,是基於[[公法關係]]所產生的[[權利]]。在公法關係上,國家不一定是單向地依權力去命令特定或不特定的主體,反而,在許多場合下,國家負擔義務尊重與保護公民的自由。 公權屬於政治生活關系方面的權利,國家機關之間、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政治生活關系即屬於公權關係。 == 沿革 == 公權,源出[[羅馬法]]。 == 特徵 == 公法權利與私法權利具有各自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公法上的權利有兩點和私法上的權利不同: # 公法上的權利,法律上不能以捨棄為原則; # 法律規定公法上的權利不能轉移於他人,對其轉移加以限制。 相反,私法上的權利,原則上是單以權利者本身的利益為目的的;即使該權利消滅,也無害於公益或者他人的利益,所以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權利主體能任意處分為原則。同時,私法上的權利一般都以經濟的價值給付為內容,而這種經濟的價值給付,無論對何人行使,除[[親屬法]]和[[繼承法]]上的權利外,普遍可以以轉移為原則。 == 類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公民的公權利主要有:[[平等權]]、[[言論自由]]、[[選舉權]]等。 另外,其實公權的種類非常紛雜,幾乎每制定一個公法,就會連帶地創設許多公權利。但是,即便如此,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卻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因為它們是已經被典型化、類型化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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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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