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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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利,简称公权,乃私权之对称,指公法所确认的权利,是基于公法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在公法关系上,国家不一定是单向地依权力去命令特定或不特定的主体,反而,在许多场合下,国家负担义务尊重与保护公民的自由。

公权属于政治生活关系方面的权利,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政治生活关系即属于公权关系。

沿革

公权,源出罗马法

特征

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具有各自的特殊性。一般而言,公法上的权利有两点和私法上的权利不同:

  1. 公法上的权利,法律上不能以舍弃为原则;
  2. 法律规定公法上的权利不能转移于他人,对其转移加以限制。

相反,私法上的权利,原则上是单以权利者本身的利益为目的的;即使该权利消灭,也无害于公益或者他人的利益,所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以权利主体能任意处分为原则。同时,私法上的权利一般都以经济的价值给付为内容,而这种经济的价值给付,无论对何人行使,除亲属法继承法上的权利外,普遍可以以转移为原则。

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公权利主要有:平等权言论自由选举权等。

另外,其实公权的种类非常纷杂,几乎每制定一个公法,就会连带地创设许多公权利。但是,即便如此,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为它们是已经被典型化、类型化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