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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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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是指在行政過程中出現違反義務或者義務不履行的情况下,爲了確保行政的實效性,維護和實現公共利益,由行政主體或者行政主體申請法院,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強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強制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爲之一,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以及人身和人身自由等實施的強制,故而尤其強調“依法律行政”原則,一般要求有明確而具體的法律授權。行政強制是爲執行法律,實現公共利益等行政目的,保護私人合法權益而存在、而實施,故而行政強制的實施也要求有較爲嚴格的法律依據,需要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 行政強制是一個複合性概念,作爲確保行政實效性的制度或者確保私人方面履行義務的制度,各項不同的行政強制,既有作爲行政強制的共性,又分別具有各自的獨特性。 == 主體 == 行政強制的主體具有獨特性,大多行政強制的主體是行政主體,也有一些特殊的行政強制(某些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由法院來承擔。 行政主體和法院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例如,有的行政強制對授權要求趨向嚴格,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能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成爲實施主體;有的行政強制主體只限於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能成爲該類行政強制的主體;有的行政強制的實施不得委托。 無論是行政主體還是法院,實施行政強制均必須嚴格依據法定權限行使行政強制權。 == 對象 == 行政強制是針對行政過程中有違反義務或者義務不履行的情况的行政相對人實施的強制。行政強制注重對違法行爲的制止,在證據可能被損毀、危害可能發生或者危險可能擴大的情况下,采取臨時性的措施予以限制或者控制,在法定義務不履行的情况下,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以實現義務的履行。 == 目的 == 行政強制的目的在於確保行政的實效性,維護和實現公共利益。行政強制權是國家行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手段。以實現公共利益爲目的,是包括行政強制在內的一切行政活動正當性的判斷基準。所以,一旦實現了相關目的,行政強制應當立即終結。 == 作用 == (一)保障行政法律規範之實施 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社會價值都是通過對其貫徹實施體現出來的。對於那些應當知道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的義務人,需要施以相應的強制,迫使其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履行義務,從而保證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行政強制是確保行政實效性的手段,是實施行政法律規範的有力保障。 (二)保障行政命令之貫徹 行政強制是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職權的有力保障。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相對人課以一定的義務,並使這種義務得以履行,是行政職權完整行使的保障。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有相對人不履行行政義務的情况發生,而行政強制的實施,有利於預防、制止或者避免這類現象的發生,有利於維護和提高行政職權的尊嚴,確保其合法和有效運行。行政強制是行政命令得以貫徹實施的重要保障之一。 (三)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發展 行政強制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必要手段。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爲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而行政強制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手段之一。行政主體作爲社會秩序的維護者,在制止、預防違法行爲,敦促相對人履行義務過程中,對相對人進行說服教育是必要的,但只靠說服、勸導的手段是不够的,往往還需通過對拒不履行義務的相對人采取一些必要的強制手段或者制裁手段,才能阻止其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爲繼續下去,防止其發展成爲違法犯罪行爲。另外,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有一個公開、平等、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行政主體在對作爲“看不見的手”的市場予以充分尊重的基礎上,依法對市場秩序、交易環境等進行規制,排除阻礙和擾亂市場經濟發展的因素,可促使人們的經濟活動在法制化的軌道上運行。 (四)增強人民法制觀念 行政強制是使人民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有效方法。行政強制雖然是通過實施一系列強制手段來維持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但其宣傳法制以及教育、警戒作用也十分明顯。行政強制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同時著眼於教育義務人。在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及財産實施強制的同時,必然也會觸及其輕視法制的觀念,教育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因而,說服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強制與預防相結合的原則,成爲行政強制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中必須遵循的行爲準則。 == 種類 == === 分類法 === 關於行政強制的分類,存在諸多不同的觀點。 鑒於行政強制是爲了確保行政的實效性而對行政過程中的違反義務和義務不履行所采取的強制,故而可以將其分爲對違反義務的強制和對義務不履行的強制兩部分。 《行政強制法》第2條第1款采用了將行政強制分爲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兩分法。這種分類方法雖然不能與行政強制的兩部分功能完全對應,但是,作爲該領域的實定法規定,對於我們理解行政強制這一概念範疇在實定法上所呈現出的複合性,或者說理解行政強制法典的適用範圍,無疑具有重要的提示性。 有學者主張,不應將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這兩個概念並列,因爲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上位概念,行政強制措施即行政強制,它可分爲行政強制執行、即時強制及行政監督檢查強制(強制性行政調查)三類。這種三分法也是日本行政法上的經典架構。 === 行政強制措施 === {{Main|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 === 行政強制執行 === {{Main|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 === 適用特別法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強制法》第3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的排除事項,亦屬於行政強制的範疇,它們作爲適用[[特別法]]規範的行政強制或曰不適用《行政強制法》的行政強制,與適用《行政強制法》的行政強制一起構成一種重要的分類方法,故而,在討論行政強制的種類時,亦需要對這些適用特別法規範的行政強制形態進行研究。 == 原則 == === 法定原則 === 《行政強制法》第4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根據這一規定,行政強制應當遵循法定原則。 (1)依法設定行政強制的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凍結存款、匯款以及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沒有規定行政主體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主體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且,設定行政強制須遵循必要的程序法規定。例如,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産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况。 (2)依法實施行政強制的原則。 行政強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範的規定進行。首先,實施行政強制的機關必須合法,無行政強制權的機關和組織均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其次,行政強制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便不能強制。再次,行政強制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最後,行政強制權的授予和委托均需要依照法律規範的規定進行。 === 適當 === 《行政強制法》第5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該條規定了行政強制適當原則,同時,也對理論界長期爭議的比例原則和適當原則的關係,從實定法上予以明確的層次處理。 行政強制適當原則,要求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兩個層面都必須對手段和目的進行衡量,準確地把握行政管理目的,充分瞭解實現該目的所必要的手段以及既有的手段,在確保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基礎上,儘量做到選擇非強制手段,選擇較輕的強制手段,所選擇的行政強制手段與所要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需求程度相當。 === 說服教育和強制相結合 === 《行政強制法》第6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該條確立了說服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的原則。說服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的原則,亦是對前述行政強制適當原則的具體詮釋,強調應當致力於教育相對人自覺守法,减少他們對行政活動的抵觸情緒,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在經合理的時間、采取適當的方法進行說服教育仍達不到行政管理目標的情况下,則須依法實施強制。行政強制尤其是行政強制執行應該在窮盡教育手段(催告等)仍然不能實現行政目的時不得已而爲之的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行政上的即時強制等行政強制措施來說,其內在的規律性决定了難以在實施前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也就是說,在事態緊急、時間緊迫的情况下,可以不經過教育、告誡程序,直接實施行政強制。 === 不濫用行政強制權 === 《行政強制法》第7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爲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該條規定確立了行政強制不得濫用的原則。行政強制不得濫用的原則,與以行政強制“目的適當、手段必要、價值取向均衡”爲內容的適當原則、比例原則、均衡性原則和相稱性原則等具有交叉和互爲論證的關係,強調的是必要性、最小侵害和過度禁止。不過,這裏所說的行政強制不得濫用的原則,不是從“方式手段選擇”角度來評價行政強制的,而是從目的和價值取向的角度來闡述其核心內容——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爲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這也是行政強制法定原則、適當原則以及權利保障和救濟原則的內在要求。 ===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 從被強制人的角度來看,行政強制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爲之一,這種屬性决定了行政強制權的行使必須受到更多的監督制約。所以,在行政強制的相關法規範中,全面而深入地貫徹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就顯得尤爲重要和必要。 《行政強制法》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列爲立法目的之一,並圍繞這一立法目的,在具體條款中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例如: * 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爲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决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决定; *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因行政強制機關的違法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 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爲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 及時準確、手段正當 === 在法律、法規規定了時限時,行政強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不得逾期;當法律、法規沒有就時限作出規定時,行政強制機關應該在不使相對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強制標的或者不使其拒不履行的行爲發展成爲違法犯罪行爲的適當期限內,實施行政強制。強制的標的既可以是物和行爲,又可以是被強制人的人身自由,稍有差錯,就會導致對相對人權益的嚴重侵害。所以,行政強制必須準確,證據確鑿,執行手段合理、公平、適當,以取得最佳社會效果。 === 強制標的有限 === 對財産和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強制,應該有一定的範圍和限度: * 首先不得超出被強制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 其次,應當保留被強制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品,以不影響被強制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最低生活標準爲限。 例如,實施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爲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在某些複雜的情况下,實施行政強制時難以準確判斷所涉及財産的價值,行政強制實施後才發現已超出被強制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時,應當將多餘部分退還被強制人。 === 強制與預防相結合 === 通過行政強制,可以避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狀態持續下去,可以制止違法行爲,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但是,一旦實施行政強制,又難免造成行政強制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某種程度上的對立、抵觸,不利於社會穩定發展。因此,在日常的行政活動中,應加強調查研究,分析預測,杜絕或者减少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爲。例如,我國《消防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都規定了這樣的原則。貫徹行政強制與預防相結合的原則,應當確立行政過程論的視角,做好相應的監督檢查和督促指導工作。 == 協助強制 == 在行政強制中,若強制標的不由被強制人占有或者持有,而由案外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占有、持有或者保存時,行政強制機關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強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義務協助強制。如果有義務協助強制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接到協助強制通知書後,無故推脫、拒絕或者妨礙強制,行政強制機關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例如,《行政強制法》第2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這也體現了公務協助的理念,既是對其他國家機關的尊重,也是對私人權益的尊重和保障。當然,如何構建和拓展該類協助機制,則是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規範予以支撑的。 == 實施程序 == 爲了確保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和不當的行政強制的侵害,真正實現行政法的終極目的,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有關立法都比較重視從程序上對行政強制加以統制,構築了一系列的規制程序。根據行政強制的不同種類,對行政強制進行統制或者規制的實施程序亦有諸多不同形態。《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和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分別作出規定,分別設置了一般規定,並對重要事項個別地設置了相應程序。 == 參見 == * [[行政強制執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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