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量刑: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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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
|並處或單處罰金 | |並處或單處罰金 |
2018年7月20日 (五) 16:46的版本
- 本文介绍的“诈骗罪量刑”,是诈骗罪的量刑,关于诈骗罪的更多信息,请见诈骗罪。
起刑点
量刑起点,应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
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 | 法定刑幅度 | 附加刑 | |
---|---|---|---|
较大 | 3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单处罚金 |
巨大 | 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特别巨大 | 50万元以上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起刑点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基准刑
基准刑,应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就此,2017年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作如下规定:
一、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一般诈骗,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 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 一般诈骗,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40000 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0 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50000 元,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 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 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量刑的,诈骗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诈骗的;
- 多次诈骗的;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 曾因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构成累犯除外)或者年内曾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四、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宣告刑
宣告刑,应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
酌定量刑情节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之情节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 被害人谅解的;
-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此外,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未遂情节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张明楷教授不赞成这种做法。因为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以及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都不是加重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规则。客观上没有达到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的,就不得适用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换言之,只能按照既遂的数额选择法定刑,未遂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