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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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

一般认为,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具有本质区别。刑法第64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据此,追缴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属于没收财产;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不属于没收财产。可见,没收财产事实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

适用条件

没收财产只能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那些犯罪,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没收财产;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时,既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至于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要根据罪行轻重与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性大小确定。

执行

没收财产只能没收犯罪人已经具有的、现实存在的财产,而不可能没收犯罪人将来可能具有的财产。例如,犯罪人现实具有的财产为20万元现金以及A、B两套住房。法院在判决没收财产时,必须确定没收其中的哪一项或者哪几项财产(如没收现金20万元,或者没收现金20万元以及A住房等),而不能判决“没收100万元现金”。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分别执行;判处两个没收部分财产的,也应分别执行。但是,对一个犯罪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对另一个犯罪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只需要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安定,贯彻责任主义原则。

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

此外,被判处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