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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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指違反海關法規, |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指違反海關法規, 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 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或者珍貴動物製品 進出國(邊)境 的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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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 (二) 05:44的版本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走私犯罪之一,系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者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认定
走私对象仅限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在允许交易的境外购买珍贵动物制品后携带入境的,以及为留作纪念或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数量较小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走私行为相同。
责任形式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之规定,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处罚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9条。
并罚
将珍贵野生动物走私入境后又杀害的,应将本罪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