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民法院: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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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案件中 === | === 死刑案件中 === |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同意判處死刑,可以提審或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自行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或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高級人民法院同時負責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 |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同意判處死刑,可以提審或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自行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或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高級人民法院同時負責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 | ||
1983年9月修訂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得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 | 1983年9月修訂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得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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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30日 (六) 16:31的最新版本
高级人民法院,系指我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审判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审判机关。
组织
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
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职权
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对于第二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或抗诉。
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审。
死刑案件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同意判处死刑,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或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负责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1983年9月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