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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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3日 (六) 06:00的版本
民商合一,系指由民法典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但采用民商合一,并不排除对一些特殊的商事问题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来制定商事法规。
历史
资本主义确立后,中世纪出现的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的区别逐渐消除。基于民法与商法都是私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基本上是相同的,于是有关民法和商法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民法商事化、商法民事化相互消融的倾向。一些国家就采取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
最早采用民商合一的法典是1881年的瑞士债法,其中既有商事规范,又有民事规范,其后1907年通过的瑞士民法典就将以前的债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编。
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立法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有的原来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也有改采民商合一的,如意大利1942年修订的民法典就取代了原来的民法典和商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