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資本限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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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國家的[[公司法]],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給予[[股東]] | 某些國家的[[公司法]],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給予[[股東]][[有限責任]] 的同時,要求股東在成立公司時投入的[[資本]]達到一定的數額,投資者的實際投資可以等於或者高於這個數額,但是不得低於這個數額。這個由公司法規定的、必須達到的數額稱為[[最低資本限額]]。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93年頒佈第一部公司法直到2013年,始終都有最低資本限額的規定。先是對[[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不同類型要求50萬元、30萬元或者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2005年修改公司法降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成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變成500萬元。2013年底修改公司法徹底廢除了這些要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93年頒佈第一部公司法直到2013年,始終都有最低資本限額的規定。先是對[[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不同類型要求50萬元、30萬元或者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1000萬元;2005年修改公司法降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成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變成500萬元。2013年底修改公司法徹底廢除了這些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