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资本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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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国家的公司法,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给予股东有限责任的同时,要求股东在成立公司时投入的资本达到一定的数额,投资者的实际投资可以等于或者高于这个数额,但是不得低于这个数额。这个由公司法规定的、必须达到的数额称为最低资本限额

副作用

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资本最低限额事实上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反过来,它的负面作用倒不小,因为它不利于商人们灵活地设立公司和有效地利用资金。客观情况纷繁复杂,各行各业对企业初始资本的要求各不相同。“一刀切”地规定一个最低限额,对有些生意来说不够,规定没有意义;对另一些生意来说又太多,形成资金的积压和闲置,造成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93年颁布第一部公司法直到2013年,始终都有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先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不同类型要求50万元、30万元或者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2005年修改公司法降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成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变成500万元。2013年底我国修改公司法,彻底废除了这些要求,最终取消了资本最低限额,放弃了长期坚持的法定资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