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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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完畢以前,在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時,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爲。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完畢以前,在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時,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 法定解除權]] 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爲。


  點在于: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由享有法定解除權的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的結果,在法定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對方同意。
== 徵 ==


  法定解除 中,有 以適用 所有合同 的條件 爲解除 條件,有的 則僅 適用于特定 合同的 條件爲 解除 條件 前者稱爲一般 法定解除, 後者稱爲特別法定 解除。 我國法律普遍承認 法定解除 ,不但有關于 法定解除的 規定 而且有關于特別 法定解除 的規定
 法定解除的 特點在 :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 的條件 ,當此種 條件 具備時 由享 法定解除權 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可 導致 合同的解除。 換言之,法律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享有 法定 的解除權,通過行使 解除 可以導致合同的 解除。法定解除 是當事人 方行使 法定解除 結果 法定解除 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不必徵得對方同意


==  一般法定解除 ==
==  分類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 如下情况下,當事人享有 法定 解除 幷可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在法定解除 ,有的以 適用 于所有合同的 條件 爲解除條 ,有的則 僅以適用 定合同的 條件爲 解除 條件 前者稱 爲一 般法定 解除,後 者稱 特別法 定解除。我國法 律普遍承認 解除,不 關于 法定解除的 規定 ,而 關于 特別法定解除 規定。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在履行期限届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 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預期違約 ===
 
{{Main|預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届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 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此種情况屬 [[預期違約]]的兩種類型。 謂“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是指履行期前的明示毀約;所謂“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是指默示毀約。
 
在預期違約的情况下,表明毀約當事人根本不願意受合同約束,該當事人具 了完全不願受 合同 約束 故意,合同對于該當事人已形同虛設。在此情况下,另一方當事人應有權在要求其繼續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間作出選擇。只有允許非違約方在違約方已構成預期違約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才能使其儘快地從合同關係中解脫出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當非違約方選擇了合同的解除時,合同對雙方不再有拘束力。
 
=== 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够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構成履行遲延。在此需要討論的是,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未作出履行,債權人是否應經過催告才能構成遲延?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履行期限的,不必經過催告,只要債務人違背了履行期限的規定便構成遲延,如果債務人沒有規定履行期限,必須經過催告之後,才構成遲延。
 
然而,幷非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不履行債務,都會使債權人享有自動解除合同的權利。因 合同的 解除 將導致合同關係的終止,一旦解除將會消滅一項交易,如果允許債權人在債務人有任何遲延履行行爲的情况下都可以解除合同,必然會導致許多不應當被解除的合同被解除,造成財産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因此《合同法》第94 第3項規定 在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據此可見,
* 第一,必須是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未履行主要債務,而不是未履行次要債務。主要債務和次要債務應根據合同 內容來確定。
* 第二,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催告履行,如未催告 不能隨意解除。
* 第三,在催告後,債權人要給予債務人一段合理的寬限期,使債務人繼續準備履行。在合理的寬限期到來後,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則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至 寬限期多長才算是合理的,本書認爲對此要根據每一個合同具體的情况來判斷,不能由債權人和非違約方單方面確
* 第四,履行期限對 合同 的實現應依具體情况確定。例如,雙方訂立購買家具的合同,出賣人遲延交付家具2天,買受人幷不急等該家具使用,因此遲延2天幷沒有導致買受人訂約目的的喪失,買受人不應 解除 合同
 
=== 違約行 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
 
'''當事人 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該項實際上分爲兩種情况:
 
(1)遲延履行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則不需要經過催告程序,便可以 解除 合同。遲延履約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應考慮時間對合同的重要性。如果時間因素對當事人的締約目的的實現至關重要,遲延履行將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允許非違約方解除合同;如果時間因素對合同幷不重要,遲延造成的 果也不嚴重,則在遲延以後,不能認 遲延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合同。
 
(2)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需要指出的是,該項規 :“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非違約方有權 解除 合同。實際上是賦予非違約方在違約方的違約已構成根本違約(fundamental breach)的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所謂[[根本違約]],是指一方違反合同而致另一方損害,導致非違約方締約目的無法實現。在根本違約情形下,非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這一制度産生于[[普通法]],是普通法從條件和擔保條款的分類中所發展出來的概念,而《銷售合同公約》借鑒了這一經驗,在第25條中確立了根本違約的概念,幷在違約責任制度中確立了根本違約制度 。我國 《合同 》借鑒了上述經驗,確立了根本違約制度,該制度嚴格限制了合同解除的條件,爲合同嚴守確立了重要的 律保障。同時,也爲合同 解除 後的救濟提供了合理的標準。該條不僅適用于遲延履行的情况 而且可以適用于其他構成根本違約的各類違約情况。
 
===  可抗力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
 
{{Main|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幷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况。然而,不可抗力發生以後對合同的影響程度是不一樣的。 時只是暫時阻礙合同的履行,有時只是影響到合同的部分內容的履行。因此,不可抗力不能 概作爲解除合同的事由。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才能解除合同。所謂“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標和基本利益不能實現。如出賣貨物是希望獲得價金,支付價金是希望獲得貨物,如果上述目的因不可抗力的發生而不可能實現,則應認爲“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我國《合同法》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限定不可抗力作爲 法定解除的 條件 對法定解除權進行了限制,這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具 重要意義。
 
==  特別法定解除 ==
 
除了一般法定解除權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以及民事特別法之中, 規定 了適用特別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的情形


===  融資租賃合同 ===
==  條件 ==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合同 》第248條 規定, “承租人 應當 按照 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經催告後 在合 理期限內仍 支付租金 的, 出租人可以 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 以解除合同, 收回租賃物” 依據該條規定 ,如 果承租 未按照 合同約 定支付租金 ,經 出租人催告後仍不支付 的, 出租人即有權 解除合同, 收回租賃物。該條即規定了出租人 法定解除權
 法 規定 解除的條件,實際上也是對在違約情況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誠然,在一方違約後 ,應當 賦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並不是說,一旦違 就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 一方面, 許多情況下, 同解除對非違約方是 的, 而且非違約方並不一定都願意解除合同,這時完全沒有必 解除合同。所 ,對因違約而 解除合同 在法律上如無任何限制 並不利於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允許在任何違約情況下都導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 也不利於資源的有效利用。例 ,一方雖已違約,但違約當事人能夠繼續履行,而且非違約方也願意違約方繼續履行,此時應當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履行,而不能強令當事 消滅 合同 關係。因為在此情況下只有繼續履行才符合當事人的訂 目的 特別是當事人雙方已 履行了合同 部分內容 而如果 解除合同 、返還財產 將會造成不必要 浪費


=== 七日無理由退貨 ===
  從各國的立法規定來看,對於合同解除都作出了嚴格限制。也就是說,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採納了[[根本違約]]的概念,作為限制合同解除的工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對消費者的撤回權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法第25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 參見 ==


該條所規定的消費者的撤回應解釋爲 法定解除權 ,不宜理解爲要約或承諾的撤回,因爲在消費者行使撤回權的情形,該買賣合同已經成立生效;而且此種撤回在性質上也不應當屬于行使撤銷權,因爲買受人在訂立合同時幷不存在意思表示錯誤、重大誤解等事由,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幷沒有出現不一致或者不自由的情形。
* [[ 法定解除權]]

2018年4月7日 (六) 15:45的最新版本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以前,在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特征

法定解除的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由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结果,在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分类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条件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实际上也是对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诚然,在一方违约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就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而且非违约方并不一定都愿意解除合同,这时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所以,对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在法律上如无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许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虽已违约,但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而且非违约方也愿意违约方继续履行,此时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继续履行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特别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内容,而如果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采纳了根本违约的概念,作为限制合同解除的工具。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