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修订间差异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小无编辑摘要 |
Liulingbowen(留言 | 贡献) (→分類)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 |||
第3行: | 第3行: | ||
== 特徵 == | == 特徵 == | ||
法定解除的特點在于: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由享有法定解除權的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的結果,在法定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不必 | 法定解除的特點在于: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由享有法定解除權的一方 通過行使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換言之,法律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權, 通過行使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的結果,在法定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不必 徵 得對方同意。 | ||
== 分類 == | == 分類 == | ||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爲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爲解除條件。前者稱爲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爲特別法定解除。我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爲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爲解除條件。前者稱爲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爲特別法定解除。我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 ||
== 條件 == | |||
法律規定解除的條件,實際上也是對在違約情況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誠然,在一方違約後,應當賦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這並不是說,一旦違約就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許多情況下,合同解除對非違約方是不利的,而且非違約方並不一定都願意解除合同,這時完全沒有必要解除合同。所以,對因違約而解除合同在法律上如無任何限制,並不利於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許在任何違約情況下都導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勵交易的目的,也不利於資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雖已違約,但違約當事人能夠繼續履行,而且非違約方也願意違約方繼續履行,此時應當要求違約當事人繼續履行,而不能強令當事人消滅合同關係。因為在此情況下只有繼續履行才符合當事人的訂約目的,特別是當事人雙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內容,而如果解除合同、返還財產,將會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 |||
從各國的立法規定來看,對於合同解除都作出了嚴格限制。也就是說,只有在一方嚴重違約的情況下,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採納了[[根本違約]]的概念,作為限制合同解除的工具。 | |||
== 參見 == | == 參見 == | ||
* [[法定解除權]] | * [[法定解除權]] |
2018年4月7日 (六) 15:45的最新版本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以前,在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特征
法定解除的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由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结果,在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分类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条件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实际上也是对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诚然,在一方违约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就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而且非违约方并不一定都愿意解除合同,这时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所以,对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在法律上如无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许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虽已违约,但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而且非违约方也愿意违约方继续履行,此时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继续履行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特别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内容,而如果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采纳了根本违约的概念,作为限制合同解除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