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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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因企求一定之私法上效果,以有意識之行動,將其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謂之。
[[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因企求一定之[[ 私法]] 上效果,以有意識之行動,將其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謂之。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之要素,亦即法律行為者,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之表示而使發生私法上法律效力之[[法律事實]]。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之要素,亦即法律行為者,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之表示而使發生私法上法律效力之[[法律事實]]。


== 成 ==
==  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 ==
{{Transclude: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
 
== 構 成 ==
 
按照傳統民法理論,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可以概括為如下五種,即行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
 
; 第一,[[行為意思]]。
 
所謂行為意思,是指行為人自覺地從事某項行為的意思。如自然人簽訂合同的簽名行為,表明其同意簽訂該合同,同意受該合同約束。但如果自然人被麻醉而失去知覺,他人將其手指按指紋在文書上,其行為是被人用強力所致,這就不具有行為意思。
 
; 第二,[[表示意思]]。
 
所謂表示意思,是指為意思表示之人認識到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上的意義。例如,提出要約,要約人對要約的法律意義具有認知,應認為具有表示意思。
 
; 第三,[[目的意思]]。
 
所謂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據以成立的基礎。
 
; 第四,[[效果意思]]。
 
所謂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慾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是當事人所追求的使其發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圖。
 
; 第五,[[表示行為]]。
 
所謂表示行為,是指表意人將效果意思表現於外部之行為,或者說,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部,並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行為要素。
 
<!--
 
; 三階段論


 意思表示,通常須經過效力意思、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三階段而成立。所謂效力意思,是指希望引起法律上一定效力之欲望而言;所謂表示意思,是指想要表示法律效力意思之意思;所謂表示行為,是指使內心欲發生法律效力之意思,經由表示意思而表彰於外部之身體動靜。經過此三階段,意思表示方為正式成立。
 意思表示,通常須經過效力意思、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三階段而成立。所謂效力意思,是指希望引起法律上一定效力之欲望而言;所謂表示意思,是指想要表示法律效力意思之意思;所謂表示行為,是指使內心欲發生法律效力之意思,經由表示意思而表彰於外部之身體動靜。經過此三階段,意思表示方為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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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 分類 ==


 意思表示得分為要相對人之意思表示與不要相對人之意思表示;要式之意思表示與不要式之意思表示;明示之意思表示與默示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得分為要相對人之意思表示與不要相對人之意思表示;要式之意思表示與不要式之意思表示;明示之意思表示與默示之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 ==
{{Transclude:民事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 解釋 ==
== 解釋 ==

2023年1月24日 (二) 12:19的最新版本

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因企求一定之私法上效果,以有意识之行动,将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谓之。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之要素,亦即法律行为者,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之表示而使发生私法上法律效力之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乃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即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本质上是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可能是一个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相一致,但绝不可没有意思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为非即意思表示,例如要物契约尚须物之交付,法律行为始得成立。如借用行为的成立,不仅要有出借人与借用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将出借物交付给借用人的交付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依表示之意思而生效,表示于外之意思,纵或与内心真意不符,仍能生效。

构成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如下五种,即行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第一,行为意思

所谓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如自然人签订合同的签名行为,表明其同意签订该合同,同意受该合同约束。但如果自然人被麻醉而失去知觉,他人将其手指按指纹在文书上,其行为是被人用强力所致,这就不具有行为意思。

第二,表示意思

所谓表示意思,是指为意思表示之人认识到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例如,提出要约,要约人对要约的法律意义具有认知,应认为具有表示意思。

第三,目的意思

所谓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

第四,效果意思

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是当事人所追求的使其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

第五,表示行为

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之行为,或者说,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分类

意思表示得分为要相对人之意思表示与不要相对人之意思表示;要式之意思表示与不要式之意思表示;明示之意思表示与默示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乃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无意思表示,即无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本质上是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可能是一个意思表示,也可能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相一致,但绝不可没有意思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为非即意思表示,例如要物契约尚须物之交付,法律行为始得成立。如借用行为的成立,不仅要有出借人与借用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将出借物交付给借用人的交付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依表示之意思而生效,表示于外之意思,纵或与内心真意不符,仍能生效。

解释

意思表示既以表意人之效力意示为骨干,则有关意思表示之解释,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

瑕疵

意思表示有欠缺时,将影响意思表示之效力,此即意思表示之瑕疵问题。例如,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谍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错误、误传时,表意人亦得撤销其意思表示。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