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分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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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分配必須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産清償完畢之前。
# 參與分配必須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産清償完畢之前。


==  申請參與分配 ==
==  主持法院 ==


 根據 相關司 解釋 的規定,參與分配 制度應當由 申請 執行 向法院 申請, 主持 參與分配的法院應當 債務 首先采取[[ 查封]] [[ 扣押]] [[ 凍結]]措施 的法院。
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執行規定》第91條)。
 
== 申請 ==
 
 根據 最高人民 的規定, 申請 參與分配 申請人 申請 申請書應寫明 參與分配 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事實和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
 
== 分配方式 ==
 
一、優先權人優先受償
 
執行 法院 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 應當 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執行規定》第40條)。
 
對人 民法院 查封、扣押或凍結的 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執行規定》第93條)。但是,對於未申請參與分配的,能否由 法院 依職權列入分配,沒有明確規定。
 
二、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執行規定》第94條)


== 分配方案 ==
== 分配方案 ==


 參與分配 開始後 ,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 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 製作方案 ===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 參與分配 ,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 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 異議與訴訟 ===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解釋》第25條)。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
 
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參與分配異議之訴|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執行解釋》第26條)


==  異議及其處理 ==
==  不足分配 ==


 債權人 或者 被執行人 對分配方案有异議 的,應當 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 執行法院 提出書面异議 。債權人 或者被執行 人對 分配方案提出書面异議 的,執行 法院 應當 通知未提出异議的 或被 執行
  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能償還債務時,為了充分保障 債權人 的利益,有效防止債務人規避義務,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尊嚴,《民訴法》第254條規定,法院採取查封、扣押、變賣、拍賣等執行措施後, 被執行人 仍不能全部清償債務 的,應當 繼續履行義務的,債權人發現被 執行 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 法院 執行 另外,在其他 債權人 申請參與分配的事件中,債務 的財產 各債權人“清償後 剩餘債務 執行 應當 繼續清償”(《適用意見》第299條)。因此,在 財產經強制 執行 後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其仍負有繼續履行義務的責任


  未提出异議的 債權人 被執行人 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 的, 執行 法院 依异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 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异議人
  在此情況下,如債務人確無履行能力,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待其恢復給付能力時繼續履行。 債權人 如發現 被執行人 有可供執行 財產時 則可隨時請求 法院 予以執 行。


  异議 人可 以自收到通 之日起15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 被執行人 爲被告 向執行法院提起[[ 訴訟]] ;异議 逾期未提起訴訟 的,執行 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 分配
  被執行 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 當事 依法申請 被執行人[[破產]];但是 對於未經清理或[[ 清算]] 而撤銷、註銷或歇業的企業法 ,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的, 應當參照《 執行 規定》第90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執 規定》第96條)


==  提存 ==
==  參見 ==


訴訟期間進行 分配 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 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 [[參與 分配 之訴]]

2018年6月25日 (一) 04:59的最新版本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执行根据加入到已经开始的执行过程中,使各个债权能够公平受偿的制度。

适用条件

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包括:

  1.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
  2.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
  3. 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4. 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但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5. 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
  6. 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

主持法院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执行规定》第91条)。

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分配方式

一、优先权人优先受偿

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规定》第40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执行规定》第93条)。但是,对于未申请参与分配的,能否由法院依职权列入分配,没有明确规定。

二、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执行规定》第94条)。

分配方案

制作方案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异议与诉讼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解释》第25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执行解释》第26条)。

不足分配

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偿还债务时,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有效防止债务人规避义务,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民诉法》第254条规定,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等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全部清偿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法院执行。另外,在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事件中,债务人的财产对各债权人“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适用意见》第299条)。因此,在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仍负有继续履行义务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如债务人确无履行能力,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其恢复给付能力时继续履行。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则可随时请求法院予以执行。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但是,对于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执行规定》第90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执行规定》第96条)。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