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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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 法]] 》第151條規定了三個量 刑 幅度。結合2014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 刑 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释〔2014〕10号)第9條 , 具體 情 況如 下 : | |||
; 一、情節較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 處[[ 罰 金]] | |||
“情節較輕”是指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規定的數量 標準, 或者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不滿20萬元的。 | |||
; 二 、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
此量刑幅度主要適用 於 如下情形: | |||
# 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 |||
# 走私 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 |||
# 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 |||
; 三、情節特別嚴重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 刑]],並處[[沒收財產]] | |||
“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主要有: | |||
# 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 |||
# 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 |||
# 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 事 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 法 追回等情形 的 。 | |||
=== 單位犯罪 === | |||
單位犯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 | |||
=== 並罰 === | === 並罰 === |
2018年11月13日 (二) 08:19的版本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走私犯罪之一,系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者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认定
走私对象仅限于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在允许交易的境外购买珍贵动物制品后携带入境的,以及为留作纪念或作为礼品而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数量较小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走私行为相同。
责任形式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
处罚
对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结合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9条,具体情况如下:
“情节较轻”是指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的。
- 二、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量刑幅度主要适用于如下情形:
-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有:
-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单位犯罪
单位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并罚
将珍贵野生动物走私入境后又杀害的,应将本罪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