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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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均構成重婚: | 以下情形均構成重婚: | ||
# 已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 # 已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 ||
# | # [[事實重婚]],即 雖未登記而實際上公開與他人以[[夫妻]]關係相對共同生活; | ||
# 沒有配偶的男或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 # 沒有配偶的男或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