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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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乃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为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

参见主条目: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

  1. 劳动行政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因行使劳动行政管理权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 人力资源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人力资源的配置与流动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
  3. 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及职工劳动者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
  4. 工会组织关系、工会监督方面的社会关系。工会在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活动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5. 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由于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6. 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社会关系。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

内容

劳动法一般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工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法可以是包括上述全部或大部内容的法典,也可以是以某一或某几方面为内容的单行法规。

历史

劳动关系原被视为财产关系而由民法调整,19世纪初才开始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苏俄于1922年在1918年劳动法典的基础上重新颁布《苏俄劳动法典》,成为第一部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典。在中国,1931年曾颁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制定了大量劳动法规。1994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修正),对劳动关系调整作了综合性规定。

形式

劳动法形式,亦称劳动法渊源,系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中国,劳动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等。

基本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系指劳动法所包含的,并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反映了劳动关系最一般的特征,并对劳动法这个部门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概括为:

  1.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2. 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违法责任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系指违反劳动法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狭义仅指因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
  • 广义还包括因违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形式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为触犯刑法时要承担刑事责任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