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亦稱普通法法系,乃以英國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為基礎,融人羅馬法和教會法以及中世紀商法的若干原則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
普通法法系是在英國對外貿易、軍事侵略、殖民統治和強制推行英國法的過程中形成的。17世紀起,隨著英國的對外擴張,英國法傳播到世界各地。
美國雖採用英國法,但對英國法有很大的改動,並以制定成文憲法等表現出自己的特點。
屬於英美法系的,除英國、美國外,還有愛爾蘭、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新加坡、岡比亞、尼日利亞、加納、肯尼亞、烏幹達、贊比亞,以及中國香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