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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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指英美法系中表现为习惯与判例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普通法形成于1066年诺曼人在英国建立政权后,由国王的诏书敕令、日耳曼人的习惯法、撒克逊人的地方习惯、法院与法官的判例等组成。

因具有全国通行、普遍适用的意思,故称。从这一最初含义出发,又引申出下列含义:

  1. 大陆法相对,指英美法,故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
  2. 制定法相对,普通法与衡平法统称为判例法
  3. 衡平法相对,普通法指以普通法法院的判例为依据而产生的法律。
  4. 教会法相对,指世俗政权或法庭所颁行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