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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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係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運營、變更、解散、股東權利與義務和其他公司內部、外部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廣義與狹義

公司法的概念有廣義、狹義之分。

  • 廣義上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以及公司對內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規,如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
  • 狹義上的公司法,專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國,即由立法機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調整對象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指在公司設立、組織、運營或解散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具體有:

  1. 公司內部財産關係:如公司發起人之間、發起人與其他股東之間、股東相互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在設立、變更、破産、解散和清算過程中所形成的帶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係。
  2. 公司外部財産關係:主要指公司從事與公司組織特徵密切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與其他公司、企業或個人之間發生的財産關係,如發行公司債券或公司股票。
  3. 公司內部組織管理與協作關係:主要指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如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相互之間,公司同公司職員之間發生的管理或合同關係。
  4. 公司外部組織管理關係:主要指公司在設立、變更、經營活動和解散過程中與有關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之間形成的縱向經濟管理關係。如公司的設立審批、登記,股份與公司債的發行審批、交易管理,公司財務會計的檢查監督等。

性質

(一)公司法是私法。

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而商法民法一樣同屬於私法的範疇,故公司法屬於私法,是關於私的權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於維護股東的意思自治和權利自由,如股東設立何種類型公司、選擇何種行業投資、聘請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轉讓等,都是建立在股東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的。私法自治和權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

同時,在現代經濟條件下,爲確保社會交易安全和公衆利益,帶有公法色彩的強制性規定也滲透到公司法領域。如公司法中關於法定事項的公示主義、公司登記的要式主義、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名稱的要求、股份轉讓的規則、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要求等規定,均反映國家公權對公司法中股東私權的限制和干預。這表明,儘管公司法是私法,但是其中包含有較多的強行性規範,這些強行性規範是公司和公司股東必須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強行性規範的存在幷不意味著公司法的性質由此發生了改變,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領域的法律規範。

我國現行公司法充分體現了公司法的私法屬性,體現了放鬆管制、尊重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例如,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限制,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爲認繳制,實收資本不再是公司登記的記載事項。

(二)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內容的實體法。

我國公司法著重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和範圍,這屬於實體法規定。如關於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法定代表人的産生,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監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等方面的規定,確定了公司中各方當事人在實施公司行爲時的實體權利和義務。

同時,公司法爲確保這些實體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還規定了取得、行使實體權利,履行實體義務必須遵守的法定程序,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召開程序,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等。

當然,公司法以實體法內容規定爲主,程序法的內容是第二位的。

(三)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爲法的商事組織法。

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種商事組織法,它通過對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機關和代表機關的確立、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公司合幷、分立、解散的條件和程序等的規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組織,使其具有了獨立於公司股東的人格,以便自主地進行經營活動。

同時,公司法也規定了與公司組織具有直接關係的公司行爲,如公司設立行爲、募集資本行爲、股份轉讓行爲、對外交易行爲等。

所以,公司法又具有行爲法的特徵,是組織法與行爲法的結合。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