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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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乃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調整對象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爲勞動關係和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

勞動關係

參見主條目:勞動關係

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

勞動法還調整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繫的其他社會關係。包括:

  1. 勞動行政管理方面的社會關係。主要指勞動行政部門、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因行使勞動行政管理權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
  2. 人力資源配置服務方面的關係。如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爲人力資源的配置與流動提供服務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勞動者之間發生的關係。
  3. 社會保險方面的社會關係。國家和地方社會保險機構與用人單位及職工勞動者之間因執行社會保險制度而發生的關係。
  4. 工會組織關係、工會監督方面的社會關係。工會在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活動中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關係。
  5. 處理勞動爭議方面的社會關係。勞動爭議的調解機構、勞動爭議的仲裁機構、人民法院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由於調處和審理勞動爭議而産生的關係。
  6. 勞動監督檢查方面的社會關係。國家勞動行政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監督、檢查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而産生的關係。

內容

勞動法一般包括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工特殊保護、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監察等方面的規定。勞動法可以是包括上述全部或大部內容的法典,也可以是以某一或某幾方面為內容的單行法規。

歷史

勞動關係原被視為財產關系而由民法調整,19世紀初才開始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一般認為,1802年英國頒佈的《學徒健康與道德法》是現代勞動立法的開端。蘇俄於1922年在1918年勞動法典的基礎上重新頒佈《蘇俄勞動法典》,成為第一部比較完善的社會主義勞動法典。在中國,1931年曾頒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新中國成立後,陸續制定了大量勞動法規。1994年7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9年8月修正),對勞動關係調整作了綜合性規定。

形式

勞動法形式,亦稱勞動法淵源,係指勞動法律規範的具體表現形式。

在中國,勞動法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以及中國批准的國際勞工公約等。

基本原則

勞動法基本原則,係指勞動法所包含的,並在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其密切相關的社會關係時所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它反映了勞動關係最一般的特徵,並對勞動法這個部門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其作了明確規定,概括為:

  1. 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2. 保護勞動者的原則。

違法責任

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係指違反勞動法而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 狹義僅指因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直接產生的法律後果;
  • 廣義還包括因違反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形式

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行為觸犯刑法時要承擔刑事責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