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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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私法與公法相區別的主要特徵。正是因爲私法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從而才能賦予市場主體享有在法定範圍內的廣泛的行爲自由,並能依據自身的意志從事各種交易和創造財富的行爲。

自20世紀以來,國家加強了對經濟領域的干預,私法自治原則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限制。但是,該原則在民法中仍然處於支配地位,並始終被認爲是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和原則。

表現

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中具體體現爲所有權受保護、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遺囑自由以及過錯責任等民法的基本理念,其內涵主要表現在賦予民事主體在法律範圍內的廣泛行爲自由。

意思自治首先體現在當事人的意思形成自由,其次表現在意思表達自由。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其真實意志,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具體地說,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決定是否參加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決定是否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權利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定的範圍內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轉移和拋棄,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爲調整他們之間的關係。承認民事主體根據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關係,並對其通過表達意思産生或消滅法律關係的效果予以承認。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有權選擇其行爲的方式並有權選擇補救方式。從本質上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就是要給予市場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利,鼓勵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地從事各種市場活動。

當然,當事人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有限制的自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志從事某種活動,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