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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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作用

由于基本原则的作用,众多的民法规范才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的重要依据。在缺乏具体的民法规范时,司法机关也可以依据基本原则处理各类民事纠纷。

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原则。意思自治亦称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私法与公法相区别的主要特征。正是因为私法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从而才能赋予市场主体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能依据自身的意志从事各种交易和创造财富的行为。 意思自治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自由,其次表现在意思表达自由。具体地说,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决定是否参加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是否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外在因素的干涉。民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定的范围内依自身意志取得,也可以依法自主地转移和抛弃,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所表达的意思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动机如何,也无须向任何人解释其动机。承认民事主体根据其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并对其通过表达意思产生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效果予以承认。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并有权选择补救方式。从本质上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

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现代法治社会以贯彻平等原则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具体体现为民法所确认的主体的平等地位和责任自负原则、造成损害应根据损益相当准则进行赔偿原则、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等。民法的这些原则都是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切实遵行民法规定也可以防止行政专横,有效地捍卫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

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法律上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

  1. 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
  2. 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故意规避法律,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加害于他人;
  3. 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应当重交易习惯,应按照社会公认的方式来进行活动,且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两条中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相当于国外民法中的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