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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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8年4月7日 (六) 15:39 由 Liulingbowen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特徵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完畢以前,在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時,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爲。

特徵

法定解除的特點在於:由法律直接規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由享有法定解除權的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換言之,法律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權,通過行使解除權,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的結果,在法定解除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不必徵得對方同意。

分類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爲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爲解除條件。前者稱爲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爲特別法定解除。我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