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以前,在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特征
法定解除的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由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法定的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结果,在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分类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条件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实际上也是对在违约情况下的解除所作出的限制。诚然,在一方违约后,应当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就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而且非违约方并不一定都愿意解除合同,这时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所以,对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在法律上如无任何限制,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许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虽已违约,但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而且非违约方也愿意违约方继续履行,此时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继续履行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特别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部分内容,而如果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采纳了根本违约的概念,作为限制合同解除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