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或者珍貴動物製品的行為。
認定
走私對象僅限於珍貴動物及其製品。
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在允許交易的境外購買珍貴動物製品後攜帶入境的,以及為留作紀念或作為禮品而攜帶珍貴動物製品入境,數量較小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走私行為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中的走私行為相同。
責任形式
本罪責任形式為故意。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之規定,犯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處罰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释〔2014〕10号)第9條。
並罰
將珍貴野生動物走私入境後又殺害的,應將本罪和非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實行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