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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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走私犯罪之一,係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或者珍貴動物製品的行為。

認定

走私對象僅限於珍貴動物及其製品。

珍貴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在允許交易的境外購買珍貴動物製品後攜帶入境的,以及為留作紀念或作為禮品而攜帶珍貴動物製品入境,數量較小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走私行為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中的走私行為相同。

責任形式

本罪責任形式為故意。

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之規定,犯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處罰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9條。

並罰

將珍貴野生動物走私入境後又殺害的,應將本罪和非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實行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