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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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法,是規定執行機關的組織及其運用強制力實施執行行為的程序規範的總和,具體包括執行法院的組織、權限,執行當事人的能力、資格,執行行為的程序、要件等內容。

民事執行法有實質意義和形式意義之分,《民訴法》、《公證法》、《仲裁法》等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民事實體法中有關民事執行的條款,均屬於實質意義上的民事執行法,形式意義上的民事執行法,則專門指民事執行法典。

性質

  1. 強行法:民事執行法是規範國家機關運用強制力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法律,當事人不得依其意思予以變更,屬於強行法
  2. 普通法:民事執行法適用於所有執行機關、全體公民和一般民事執行事項,屬於民事訴訟法的組成部分,所以為普通法
  3. 公法:民事執行法規範國家執行機關的組織及其運用權力的程序,屬於公法的一種。
  4. 程序法:民事執行法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執行機關行使公權力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的程序,故屬於程序法

立法體例

民事執行法主要有以下三種立法體例:

  • 併入民事訴訟法。這種立法例,認為民事執行事件屬於民事訴訟事件,將民事執行法併入民事訴訟法成為混合法典,德國和我國採此立法例。
  • 編入破產法。將民事執行法併入破產法編訂混合法典,如瑞士、土耳其。
  • 制定單行法。這種立法例,認為民事審判和民事執行存在重大區別,民事執行事件不同於民事訴訟事件。如日本、法國、俄羅斯、韓國等國制定了單行的民事執行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將執行程序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一部分,在《民訴法》中單列第三編用35個條文規範「執行程序」,作為解決每年兩百多萬件執行案件的依據。由於經濟生活中信用匱乏、執行制度捉襟見肘、地方保護甚囂塵上、執行機制運行不暢等因素,日益嚴重的「執行難」問題引起了上至立法機關、下到市井百姓的關注,不少人呼籲制定一部系統、科學、單行的強制執行法典。從2001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起草了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民事強制執行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規劃,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將「民事強制執行法」列入立法規劃。在2012年修改《民訴法》時,立法機關回應了社會各界的呼聲,確定今後要制定單獨的民事強制執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執行法歷史

我國民事執行法的發展經歷了從私力救濟到公力救濟、從對人執行到對物執行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共中央於1949年2月宣告徹底廢除國民黨執政時期的一切法律制度,使國民黨執政時期的「強制執行法」停止在中國大陸繼續施行。

  • 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各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判程序總結」,其中包括執行程序,是我國對執行程序較為系統的規定。
  • 1982年《民訴法(試行)》在第四編規定了「執行程序」。
  • 1991年的《民訴法》在第三編中規定「執行程序」,自第207條至第236條,共30條。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執行程序進行了修改,有關執行的條文達34條。同時第九章「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第二十六章「財產保全」和第二十七章「仲裁」也涉及強制執行內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先後發佈了《適用意見》、《執行規定》以及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執行期限、執行公開、委託執行、執行監督、執行威懾機制等方面的司法解釋,成為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