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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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機構之確定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執行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執行法院應當准許。

拍賣委託之撤回

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

  1. 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2. 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3. 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4. 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5. 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6. 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拍賣佣金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佣金:

  •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
  • 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
  • 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
  •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
  • 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拍賣費用之負擔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拍賣規定》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