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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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債務人的財産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債權人憑藉有效的執行根據加入到已經開始的執行過程中,使各個債權能夠公平受償的制度。

適用條件

參與分配適用的條件包括:

  1. 被執行人的財産無法清償所有債權。
  2. 被執行人爲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非法人
  3. 有多個申請人對同一被申請人享有債權。
  4. 申請人必須取得生效的執行根據,起訴後尚未獲得生效判決的債權人不具備參與分配的資格。但對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5. 參與分配的債權只限於金錢債權
  6. 參與分配必須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産清償完畢之前。

申請參與分配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參與分配製度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請,主持參與分配的法院應當是對債務人首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法院。

分配方案

參與分配開始後,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産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異議及其處理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

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爲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提存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