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系指我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審判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級審判機關。
組織
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法院內設審判委員會。
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職權
高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對本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對於第二審案件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或抗訴。
如果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審。
死刑案件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同意判處死刑,可以提審或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自行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或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高級人民法院同時負責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
1983年9月修訂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得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