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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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人民法院,係指我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審判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級審判機關。

組織

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法院內設審判委員會

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1. 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第一審案件;
  2. 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3. 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職權

高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對本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對於第二審案件的判決裁定終審判決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許上訴抗訴

如果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審

死刑案件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不同意判處死刑,可以提審或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自行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或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高級人民法院同時負責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

1983年9月修訂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得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