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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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乃法院对案件之第一级审判

管辖

在我国,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性质较严重、影响较重大的第一审按其不同程度依法律规定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他第一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审判。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外,均适用独任制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实行合议制。

上诉·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期内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上诉期内不上诉或抗诉期内不抗诉,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依法实行一审终审。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在上诉期内被告人不上诉和在抗诉期内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尚须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复核、核准后方能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