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罰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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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罰款權,係指企業出於勞動用工管理的需要,對與之形成勞動法律關係的勞動者施以經濟處罰的權利,是特定的經濟實體對特定的人實施的經濟處罰行為。

合法性爭議

企業罰款權是否存在法律依據並且具有合法性,目前在理論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觀點,概括起來主要有贊成說和反對說。

贊成說

「贊成說」認為企業的罰款權屬於企業自主權的一部分,只要企業制定的罰款條款具有內容上的合理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其罰款權就是合法有效的。

反對說

「反對說」認為,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明確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予以廢止,現行法規中沒有關於企業罰款權的規定。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處罰是對勞動者權益的剝奪或限制,必須有法律的授權,單位方可對勞動者進行處罰。而作為規範勞動法律關係的兩部重要法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企業罰款權的相關規定,對於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只能採取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或者按約定支付違約金等措施,而並不能採取罰款的處罰。也就是說,現實中某些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或員工手冊中約定,對於員工的違章行為採取罰款的措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行使

特徵

當前企業行使罰款權的主要特點為:

  1. 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2. 以勞動者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前提條件;
  3. 對勞動者的處罰不以給企業造成損失為必要條件;
  4. 經濟處罰對於勞動者只有懲罰性,不具有損失賠償的對等性;
  5. 大部分企業在行使罰款權時具有隨意性,並未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具有權利和義務失衡性。

形式

雖然企業是否具有合法的罰款權還沒有定論,不過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使用罰款手段對員工進行懲戒的行為屢見不鮮。企業在行使罰款權的時候,通常有以下幾種主要形式:

  1. 責令勞動者繳納的現金或財物;
  2. 從勞動者的工資津貼獎金、福利待遇中扣除;
  3. 事先要求勞動者繳納「保證金」或「押金」,從「保證金」或「押金」中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