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罚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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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罚款权,系指企业出于劳动用工管理的需要,对与之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施以经济处罚的权利,是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实施的经济处罚行为。

合法性争议

企业罚款权是否存在法律依据并且具有合法性,目前在理论界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赞成说和反对说。

赞成说

“赞成说”认为企业的罚款权属于企业自主权的一部分,只要企业制定的罚款条款具有内容上的合理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其罚款权就是合法有效的。

反对说

“反对说”认为,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废止,现行法规中没有关于企业罚款权的规定。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剥夺或限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单位方可对劳动者进行处罚。而作为规范劳动法律关系的两部重要法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企业罚款权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或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也就是说,现实中某些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行使

虽然企业是否具有合法的罚款权还没有定论,不过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使用罚款手段对员工进行惩戒的行为屡见不鲜。

特征

当前企业行使罚款权的主要特点为:

  1.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2. 以劳动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前提条件;
  3. 对劳动者的处罚不以给企业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
  4. 经济处罚对于劳动者只有惩罚性,不具有损失赔偿的对等性;
  5. 大部分企业在行使罚款权时具有随意性,并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具有权利和义务失衡性。

形式

企业在行使罚款权的时候,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 责令劳动者缴纳的现金或财物;
  2. 从劳动者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待遇中扣除;
  3. 事先要求劳动者缴纳“保证金”或“押金”,从“保证金”或“押金”中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