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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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係指由民法典統一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包括商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

但採用民商合一,並不排除對一些特殊的商事問題作為民法的特別法來制定商事法規。

歷史

資本主義確立後,中世紀出現的民事關係和商事關係的區別逐漸消除。基於民法與商法都是私法,所調整的財產關係的性質基本上是相同的,於是有關民法和商法在法律適用上出現了民法商事化、商法民事化相互消融的傾向。一些國家就採取了民商合一立法體例

最早採用民商合一的法典1881年瑞士債法,其中既有商事規範,又有民事規範,其後1907年通過的瑞士民法典就將以前的債法作為民法典的一編。

20世紀以來,許多國家的立法都採用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有的原來實行民商分立的國家,也有改採民商合一的,如意大利1942年修訂的民法典就取代了原來的民法典和商法典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