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操权
贞操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自己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享有由此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权利。只要是自然人,无论其性别、婚否、名誉好坏、是否享有政治权利等,都平等地享有贞操权。
我国立法虽未明文将贞操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利,但对自然人贞操权的保护在行政法、刑法、民法中都有体现。
客体
贞操权的客体是贞操。贞操是人的品行,即自然人性纯洁的良好品行。此处性纯洁,不仅指性生活的纯洁,也包括性器官的纯洁。贞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性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不论男女,因为自己性生活和性器官的纯洁而拥有良好的品行与操守,从而享有精神上的满足与幸福。
性质
对于贞操权是否为独立的民事权利,承认贞操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其性质又如何,历来有不同的认识,如有认为贞操权是自由权,有认为是身体权,也有认为兼有名誉权、身体权、自由权的性质等。
- 自由权说
认为贞操权是自由权不妥。贞操权的实质是性自由,是自然人支配自己的性利益不受他人干涉和侵犯的权利,但这种支配是有限度的,受到法律、社会公德、善良风俗及夫妻义务的种种约束。
- 身体权说
认为贞操权是身体权也不准确。违背权利人意志的强吻、强奸,非法接触权利人的性器官等,都是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也侵犯了权利人的身体权。但也有一些侵犯贞操权的行为,如有人当著权利人的面猥亵自己的性器官,就没有侵犯权利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无法涵盖贞操权的全部内容。
- 名誉权说
认为贞操权是名誉权,也不恰当。贞操权的内容中,确有权利人因为自己性的纯洁而享受到的精神利益,也有他人对权利人性的操守、品行所作的某种评价,但贞操权不仅是上述精神利益,还有权利人保有自己的性生活和性器官纯洁的物质意义上的利益。名誉权所保护的只是精神利益,是社会对权利人品行、能力、才干等的综合评价。侵犯贞操权可能对权利人的名誉造成伤害,但仅仅利用名誉权的救济方法无法保护贞操权的全部。
- 独立的人格权说
一般认为,将贞操权作为以自然人的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利较为适宜。
内容
贞操权的内容主要有:
- 支配自己贞操的权利。在法律、社会公德允许范围内,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与他人进行性的活动。
- 保持自己性的纯洁的权利。对他人的任何与性有关的要求都有拒绝的权利。
- 维护自己贞操利益的权利。
救济
未经权利人同意的任何性行为、性接触,都是侵犯其贞操权的行为。贞操权被侵犯,无法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通过恢复原状来获得救济。因此,对任何形式、手段的侵犯贞操权的行为,如强奸、猥亵、强迫他人卖淫等,权利人都有权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措施反抗、制止。任何侵犯他人贞操权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