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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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因企求一定之私法上效果,以有意識之行動,將其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謂之。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之要素,亦即法律行為者,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之表示而使發生私法上法律效力之法律事實

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乃表意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無意思表示,即無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本質上是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可能是一個意思表示,也可能是兩個或者多個意思表示相一致,但絕不可沒有意思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為非即意思表示,例如要物契約尚須物之交付,法律行為始得成立。如借用行為的成立,不僅要有出借人與借用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還要有出借人將出借物交付給借用人的交付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依表示之意思而生效,表示於外之意思,縱或與內心真意不符,仍能生效。

構成

按照傳統民法理論,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可以概括為如下五種,即行為意思、表示意思、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

第一,行為意思

所謂行為意思,是指行為人自覺地從事某項行為的意思。如自然人簽訂合同的簽名行為,表明其同意簽訂該合同,同意受該合同約束。但如果自然人被麻醉而失去知覺,他人將其手指按指紋在文書上,其行為是被人用強力所致,這就不具有行為意思。

第二,表示意思

所謂表示意思,是指為意思表示之人認識到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上的意義。例如,提出要約,要約人對要約的法律意義具有認知,應認為具有表示意思。

第三,目的意思

所謂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據以成立的基礎。

第四,效果意思

所謂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慾使其表示內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內在意思要素,是當事人所追求的使其發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圖。

第五,表示行為

所謂表示行為,是指表意人將效果意思表現於外部之行為,或者說,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於外部,並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行為要素。


分類

意思表示得分為要相對人之意思表示與不要相對人之意思表示;要式之意思表示與不要式之意思表示;明示之意思表示與默示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乃表意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無意思表示,即無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本質上是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可能是一個意思表示,也可能是兩個或者多個意思表示相一致,但絕不可沒有意思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為非即意思表示,例如要物契約尚須物之交付,法律行為始得成立。如借用行為的成立,不僅要有出借人與借用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還要有出借人將出借物交付給借用人的交付行為。

(三)民事法律行為依表示之意思而生效,表示於外之意思,縱或與內心真意不符,仍能生效。

解釋

意思表示既以表意人之效力意示為骨幹,則有關意思表示之解釋,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瑕疵

意思表示有欠缺時,將影響意思表示之效力,此即意思表示之瑕疵問題。例如,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諜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錯誤、誤傳時,表意人亦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