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权
依照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 负责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自己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审判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其第一审和第二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 核准死刑判决,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 解释审判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 负责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司法行政工作。
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置其 他审判庭。设有审判委员会,领导审判工作,解决重大和疑难事项,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