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乃“民事义务”之对称,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其某种利益而允许其实施行为的界限。
一般有三层含义。
- 一是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思自由。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要求相对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相对义务人应当听命于权利人的意思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 二是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当事人可以为自己设定某种权利、受让某种权利,目的在于运用这种权利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
- 三是具有法律保障性。依法或依约产生的权利都受法律的保障,法律对各种权利都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区别在于:
- (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只有具有了这一资格,民事主体才有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的可能。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权益。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仅仅是具有了参与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否则便不能参加民事活动,也不可能取得民事权利。但有了这一前提,如不凭借这一前提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会享有到民事权利。
- (二)是否权利义务统一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两个方面。民事主体既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就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两个方面是不能分割的。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并不包括民事义务。
- (三)能否放弃、转让不同。
- 民事权利能力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割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其成立、终于其消灭。所有民事主体的整个存续期间,民事权利能力始终存在,且不可以放弃、转让。
- 民事权利除一些人身性质的权利之外则可以按照民事主体的意志放弃或转让。
分类
- 按民事权利的标的,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 按民事权利主体是否特定,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方式,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 按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分为期待权和既得权;
- 按权利的相互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 按权利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分为原权和救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章专门规定了我国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自然人的继承权,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利,民事主体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客体享有的知识产权等。
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要诚实信用,不能滥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保护
民事权利受侵害时,权利人可诉请法院给予强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