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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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有廣狹兩義:

特徵

社會法與民法的區別表現在:

  1. 民法以保護私人利益為主要目標。儘管現代民法已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進步,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已加大對私人關係的干預,但民法的私法性質並未有根本變化。社會法以維持弱勢群體的生存、大眾福利的增進為宗旨,謀求建立完備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全社會成員的共同福利。社會法規範,既與原本意義上的私法不同,也不歸屬於公法範疇,有學者稱其為私法、公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2. 民法保護民事主體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保護民事主體在社會生活、市場交易活動中為自己創造財富的權利。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就是要保障公民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以維護公民個人的生存權為目標。
  3. 民法貫徹私法自治原則,多為任意性規範。社會法儘管也有一些任意性規範如自願保險,但更多為強制性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