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
管轄
在我國,大多數案件的第一審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性質較嚴重、影響較重大的第一審按其不同程度依法律規定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審理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在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其他第一審案件實行合議制審判。在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以及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重大、疑難案件外,均適用獨任制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均實行合議制。
上訴·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內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有權提出抗訴,上訴期內不上訴或抗訴期內不抗訴,即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一經宣佈即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審理案件,依法實行一審終審。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死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在上訴期內被告人不上訴和在抗訴期內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尚須依照死刑複核程序複核、核准後方能交付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