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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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乃法院對案件之第一級審判

管轄

在我國,大多數案件的第一審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性質較嚴重、影響較重大的第一審按其不同程度依法律規定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審理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在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其他第一審案件實行合議制審判。在民事訴訟中,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以及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或重大、疑難案件外,均適用獨任制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均實行合議制。

上訴·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期內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有權提出抗訴,上訴期內不上訴或抗訴期內不抗訴,即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一經宣佈即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審理案件,依法實行一審終審。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死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在上訴期內被告人不上訴和在抗訴期內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尚須依照死刑複核程序複核、核准後方能交付執行